人事外包服務協議書

時間:2021-03-28 12:56:53 協議書 我要投稿

人事外包服務協議書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事外包服務協議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平、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協商一緻,就甲方的人力資源業務外包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總則

  1.本協議鑒于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甲方提供安排勞動力、代發工資、代繳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服務。

  2.本協議鑒于乙方有提供外包服務的合法資格及能力并願為甲方提供外包服務。

  3.本協議中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務僅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人事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員工。

  4.如甲方出現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或政策中規定的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情形時,甲方應當向其所在行政區域内的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相關事項,乙方可以協助辦理。

  二、協議期限:___ 年___月___日至 ___年___月___日。

  三、服務内容及服務标準

  服務内容:

  1.代理甲方委托人才中心保管檔案,并代甲方辦理與檔案相關的`業務;

  2.代為繳納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生育保險金□(根據甲方需要在項目後畫“√”);

  3.代為繳納住房公積金□(根據甲方需要在項目後畫“√”)。

  甲方選擇服務項目中 項服務。

  服務标準:準确、及時、專業、規範。

  四、有關費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應于每月15 日前支付乙方外包服務費,服務費包括代發的工資、代繳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及 30 元/人/月的管理費,服務費的計算方法以乙方為甲方提供人事外包服務的人員為準。如果甲方委托人事外包服務的人數不足10人的,甲方應按300元/月支付管理費。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依約以現金或支票等形式及時向乙方支付外包服務費。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代繳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所需的個人資料,并保證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3.甲方應在每月10 日前将社會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變動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4.如需甲方向乙方出具有關委托手續或法律文件,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

  5.甲方如認為乙方的外包服務工作存在問題,有權随時向乙方反映有關情況并要求乙方予以說明;如果甲方所反映的問題确實存在,并且不違反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乙方應及時與甲方溝通,并及時予以糾正或彌補。

  6.甲方在移交人事外包人員檔案時應按乙方要求補全檔案材料與用工手續,因甲方原因導緻檔案材料與用工手續不全,由此引起的有關責任概由甲方承擔。

  7.因甲方遲延撥付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或者遲延移交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手續,或者因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經辦機構的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8.如甲方另行委托乙方提供勞動力的,應另行支付乙方服務費用。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服務标準完成外包服務工作。

  2.乙方應指派專業人員為甲方提供外包服務。

  3.乙方提供外包服務工作時,除要求甲方履行配合義務外,所有工作均應當由乙方工作人員完成。

  4.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收取外包服務費用。

  5.乙方應對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外洩或用于非本協議約定的用途。

  6.如甲方委托代辦的各項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費用及管理費未依約支付,乙方有權為其人員辦理終止手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7.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乙方有權按每月5 元/人的标準收取滞納金。

  七、如果甲方因故需将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繳至乙方戶名下,檔案以乙方名義存放,甲方須将代辦人員的勞動合同在乙方備案一份,并且雙方應對代辦人員的個人信息進行确認。

  乙方以自己名義代甲方辦理社會保險待遇、工傷賠償等事宜,在乙方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甲方與其職工間發生的關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糾紛等一切勞動争議均與乙方無關。

  如果需以乙方的名義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的,甲方應當将相關款項先行支付乙方,由乙方支付所涉職工;如果須須由乙方墊付的,甲方應當出具還款承諾書,并在乙方支付後5日内将賠償或補償款足額返還。

  八、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在本協議履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變化等因素,若一方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通過協商可對本協議進行變更,協商不成的可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期滿前,若一方不欲續簽,須于期滿前一個月及時通知對方,協議到期即可終止。

  3.一方違約,經守約方催告後在三十天内仍拒不履行的,守約方即可解除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4.一方宣告破産或因注銷、吊銷等其他方式終止經營資格的,另一方即可解除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或法定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 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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